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3-07-11 14:54——2023-08-10 14:5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应急管理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丽丽
电话:0417—2660032
邮箱:ykyjjzgb@163.com
地址: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10号
邮编:115000
营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营口市减灾委员会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2.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4专家组
2.5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启动程序
3.3 预警响应措施
3.4 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管理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营口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市政府授权执行。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制定并协调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4专家组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5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市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区前线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应急部门负责。
(二)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利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人民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供电公司、营口火车站、军分区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四)医疗防疫组。由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六)恢复重建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七)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经市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3.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 信息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下一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灾情信息报告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后3日内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对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情发生后,初报灾情;在灾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单位、机构)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单位、机构)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某一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或25万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工信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网络舆情导控等工作。有关部门视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建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商务局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某一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5000间或2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住建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某一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 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2000间或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2)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秘书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某一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5万人以上、8万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2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二个及以上县级地区,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县区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重特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本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上级支持,及时向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提交请款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市级资金补助方案,上报需上级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上级和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央和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市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上级资金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本级补助资金,联合市财政局上报需上级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上级补助资金。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资金预算,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存储,统筹调拨,实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国土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林草、地震、气象、海洋渔业、测绘、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3.7.1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灾情、灾区需要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7.7.2整合应急管理、住建、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卫生、林草、气象等部门灾害风险调查信息,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 “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 则
8.1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预案的部门配套工作方案抄市应急管理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编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