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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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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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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利用这次会议对《营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简要解读。

(一)修订背景

我市现行的《营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原救助预案》)是2017年印发的,随着机构改革,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能发生很大变化。202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4〕11号),重点突出了“两个至上”理念和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并在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程序和措施等方面做了修订。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预案体系,市应急局牵头组织修订了《营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营口市预案》)。

(二)主要修订内容

1.突出了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领导。《营口市预案》强调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加强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摆在最高位置。

2.更加注重了灾前准备。依据《国家预案》,《营口市预案》将“灾害预警响应”修改为“灾害救助准备”。突出了灾害救助前进行应急准备的重要性,反映了从预警响应向更广泛的救助准备转变的理念,更加清晰规定了救助准备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措施,进一步明确会商研判、预警预报、应急值守、物资准备、实地指导、情况通报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要求和程序规范,使救灾救助日常应急准备更系统、更扎实、更完备、更具体。

3.规范了灾情管理各项要求。《营口市预案》规范灾情管理各项要求。一是要严格落实灾情报告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并提出明确责任要求。二是明确报送时限和渠道要求。按照“初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台账要全”的原则,市、县分别要在灾后2小时内逐级将灾害情况审核、汇总上报上级,特别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等事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1 小时内上报县级党委和政府、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上报省应急厅,省应急厅在接报后30 分钟内上报应急管理部。灾情稳定前,市、县要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市局组织力量全面核查评估灾情,并将汇总数据及分数据逐级上报。对于干旱灾害,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对于启动国家响应的每5日续报一次。三是做好死亡失踪人员调查认定。自然灾害过程中若出现人员死亡失踪的,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要及时准确统计上报相关人员信息,坚决杜绝信息迟报瞒报。四是准确理解把握灾情核心指标。重点把握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因旱生活需救助人口等核心指标。

4.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职责。《营口市预案》将减灾委相关部门单位(35个)职责在《营口市预案》中予以明确,突出了防减救灾委、办全链条、全过程、各方面的牵头抓总、综合统筹和指导督促作用,相关部门单位抓好本领域、本行业的任务落实,依法依规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

5.规范了响应启动程序。《营口市预案》规范了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对2017版《原救助预案》启动条件表述进行了完善。针对一次灾害过程同时造成受灾区域内多个设区的市,把失踪人口和死亡人口并列,实际上是降低了启动门槛,更便于启动响应(联合启动)。主要是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响应的理念。《营口市预案》一、二级应急响应对应省厅三、四级应急响应。如果省厅针对我市启动应急响应,我市需要按照市预案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市启动响应的决定权限分别为: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二级响应由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市长)决定;三级响应由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四级响应由市防减救灾委办主任(局长)决定。

6.进一步明确了灾后救助主体责任。《省预案》和《营口市预案》均在6.2.1明确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在6.3.1明确受灾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这些规定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关精神一脉相承,突出强调地方政府是灾后救助的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需要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各项灾后救助工作。对于救助所需的资金、物资,首先要通过纳入预算安排,主动协调解决,积极筹措,对于灾害达到一定规模,启动较高级别响应的,上级给予一定支持。在资金保障部分,也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进一步提高了救灾物资储备、调运、配送能力。《省预案》和《营口市预案》均在7.2.2在提高救灾物资储备能力方面提出了四个新要求。一是健全救灾物资保障管理机制,推动健全完善中央和地方各级分级响应、跨部门合作等机制,关注救灾物资多元储备、研发生产、运输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救灾物资保障能力总体提高。二是提升救灾物资实物储备能力。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三是提升救灾物资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开展救灾物资产能分布情况调查,建设区域性救灾物资生产保障基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选择条件较好的企业纳入产能储备企业范围,建立动态更新调整机制。四是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引导和鼓励产能储备企业应急生产和扩能转产。制定应急物资紧急采购管理办法,健全应急采购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调,优化整合各类社会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社会捐赠、政社协同、市场采购、企业援助等多元化的应急物资筹集机制。在7.2.3在提高救灾物资调运与配送能力方面提出了四个新要求:一是推进县、乡、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场、站、点”建设,为救灾物资临时存放、中转、发放做好场地准备,提高大批量物资集中情况下末端集散配送能力。二是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应急物资调拨体系,进一步推动救灾物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救灾物资调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理顺互助和结算流程,建立健全协同保障和应急联动机制。三是整合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邮政、物流企业等资源,构建应急物资多式联运快速配送网络,提升全链条、全要素、全地形投送能力。优化应急物资装卸、搬运、分拣、包装等物流环节,提升物流联运效率,确保应急物资在最短时间内送达灾区。四是开展运输配送市场化探索,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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