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营口市应急管理系统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查处一批企业违规操作典型案件。部分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暴露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短板。为强化以案示警,现将相关典型违规案例汇总整理,供学习借鉴,督促企业汲取教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2026年5月20日,营口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老边区工作协调组发来的交办函,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生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日该企业东南角库房内非法储存氢氧化钠236袋,每袋25公斤,共计5.9吨,该企业违法储存氢氧化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人民币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年7月16日,站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营口某服装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对应的管控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8月11日,大石桥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三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大石桥市某材料企业存在多名电工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经现场调查及查看当日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当日企业安排三名员工进入车间上岗从事焊接作业,其中姜某、刘某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王某存在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对该企业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6年5月22日,盖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盖州市某特钢公司进行“反三违”专项行动检查,经过对厂长张某的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陈述申辩问询后,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认定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证未复审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