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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2026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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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持续压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重点领域、重点场所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各类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件。为切实强化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规范引导作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深刻汲取教训、正视问题短板,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本年度查处的典型安全生产违法案例汇总发布,供各单位学习借鉴、对标整改。

案例一:2026年2月3日,鲅鱼圈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鲅鱼圈某鞋店存在未经许可售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张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在调查过程中,因张某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系首次违法、数量较少共173件小型烟花爆竹、金额低、调查过程中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申请了减轻处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对张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元,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年5月11日,老边区应急管理局对营口市某生产公司进行现场核实,经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陈述申辩问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认定该公司存在未对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排查、及时消除事故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六条裁量阶次A段,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2月27日,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大石桥市某加油站加油员在加油作业区加油机旁未穿防静电鞋,在加油站内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的情况下用手机出示收款码收款,违反操作规程,违规作业,存在安全隐患。营口市应急局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消除安全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并于2026年3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大石桥市某加油站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6年7月3日,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机械加工制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企业1名正在作业的焊工所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已于2021年过期作废,经现场与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核实,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培训考取新证,属于无证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车间内无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搬迁新厂房无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建设项目安全设备“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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