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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建设定级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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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5-03-17 8:30——2025-04-17 8:30

为规范和促进营口市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营口市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建设定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应急管理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景芳玉

电话:0417-2660111

邮箱:yksyjjwhk@163.com

地址: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10号

邮编:115000

营口市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建设定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营口市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营口市行政区域内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石油开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自愿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为营口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五条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具体组织实施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组织第三方单位或专家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开展现场评审工作,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

第六条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七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定级程序

第八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第十条  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向营口市应急管理局或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形成审核意见,受理企业自评报告,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受理和告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评审。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对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成立现场评审组并选定组长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三级,经现场评审组成员签字后,一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组长。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经现场评审组组长签字,书面告知企业以及营口市应急管理局或组织单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第十二条  公示。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将已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在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核实。

第十三条  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公告,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市总工会,以及营口金融监管分局,并在部门网站公开。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定级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十五条  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标准规范,标准化自评和现场评审应围绕以下要素组织实施:1.安全领导力;2.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生产信息与合规管理;4.安全教育、培训与能力建设;5.安全风险管理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6.操作安全;7.设备完好性管理;8.作业安全;9.承包商(相关方)管理;10.化学品安全、重大危险源和高后果安全风险事件管理;11.变更管理;12.应急准备与响应;13.安全事故事件调查与管理;14.自评与改进;15.地区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  自评和现场评审满分为100分,每个要素满分为100分,每个要素得分相加之和再除以涉及要素总数为最终得分。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自评和现场评审最终得分均应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要素评审得分均应在60分(含)以上。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化三级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定级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口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营口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标准化定级。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市总工会,以及营口金融监管分局。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三)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四)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六)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第二十一条  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营口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相关文件: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营口市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建设定级实施细则》的通知【草案解读】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营口市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建设定级实施细则》的通知【草案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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