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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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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营口市应急管理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现将2024年企业安全生产典型违法及处罚结果予以公示。

一、日钢营口中板有限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违法行为案

2024年7月9日,营口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日钢营口中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2座高炉、1座120吨转炉,于2017年建设并于当年11月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营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二、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违法行为案

2024年7月11日,营口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00吨转炉于2014年建设并于当年11月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营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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