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钢铁有限公司“1·28”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28日,营口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转炉发生喷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检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营口钢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64625567p,住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嘉晨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田某,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伍亿元整,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7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11月27日至2060年11月26日。
二、事故经过
2021年1月28日7时36分左右,营口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2号转炉完成本班最后一次炉钢冶炼,当班炉长吴某发现炉前托圈位置出现漏水,立即通知转炉主任周某、生产科副科长郭某和厂长刘某。三个人接到通知后先后到达现场进行查看,厂长刘某嘱咐现场人员停止操作,待其参加公司早会后进行处理。刘某走后,周某使用对讲机呼叫2号转炉控制室值班的杜某,将2号转炉挡火门开启一半,继续进行查看。7时50分左右周某又通知杜某向前摇炉,当2号转炉摇到大约倾斜33度时,杜某看到大量白烟从2号转炉内喷出,同时2号转炉挡火门倒塌。杜某从控制室跑出后遇见安全科王某,二人跑到炉前看到郭某躺在挡火门边上,二人将其抬到转炉走廊,周围工人陆续都赶到现场进行救援,使用龙门吊把挡火门吊开,将压在挡火门下面的周某和吴某救出。同时王某通知120并通知厂长刘某,公司相关人员和120到达现场后将周某、吴某和郭某三人送往老边区医院进行救治。周某和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住院治疗,现进行康复治疗中。死者:周某,男,43岁,河北省唐山市人;吴某,男,34岁,河北省唐山市人。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炼钢厂2号转炉托圈漏水喷入炉内,从业人员在设备检修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未发现炉内积水,转动2号转炉时,炉内积水与底部热渣混合,瞬间气化,急剧产生大量蒸汽,发生喷爆,将挡火门冲击倒塌,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设备检维修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
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设备检维修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此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相关人员
1.周某作为转炉主任,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违规组织指挥2号炉进行转炉,导致事故发生。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该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吴某作为炉长,在周某进行违规指挥操作时没有及时阻止,没有认真履行其职责。鉴于其在该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3.郭某作为生产科副科长,在周某进行违规指挥操作时没有及时阻止,建议营口钢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刘某作为炼钢厂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落实设备检维修相关管理规定,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此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综合能力,确保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三)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要立即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聘请专家进行安全论证,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现场从业人员规范操作,避免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