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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2024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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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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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持续以联合执法、交叉互检等方式,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开展精准执法,严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职责,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现将第四批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特种作业人员

2024年4月,营口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技术公司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冯某某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高处作业,经调查取证,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对该技术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全设备设施设置

2024年7月,营口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熔铸车间中频电炉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经调查取证,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安全设备设施维护

2024年10月,老边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石油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卸车静电接地报警仪失效,经调查取证,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老边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安全警示标志

2024年10月,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材料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颚式破碎机、煅烧炉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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