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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随机抽查相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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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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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2-12-15 8:30——2023-01-15 08:30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2023年度随机抽查相关事项》。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应急管理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邓升伟

电话:0417-2660056

邮箱:yjjsgk2660056@163.com

地址: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10

邮编:115000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随机抽查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要求,现公布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随机抽查相关事项,并将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文公告”栏目中公示。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相关工作,并请各相关单位通知对象名录库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开展企业自查工作。

附件:1.营口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

2.营口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企业名录

3.营口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

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

 

   唐志权  李海波  张铁军      陈天飞

赵天放  王国良      丁培波  王爱峰    

毕恩文  席恩禄  邱志文  邓升伟        

姜新坤  张遵程  孙宇亮  景芳玉  赫英明    

 张         刚剑懿  张国东      王俊成

                    高丽凤  刘金启

   陈丽丽  彭鹤然      聂殿君  宋维丽

怀子然  刘峻含  薛东闯  李郑楠      刘俊栋


附件2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企业名录库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

序号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登记注册类型

1

营口南楼正大矿业有限公司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东江村

白仁宝

有限责任公司

2

大石桥市大明矿业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官屯镇
常家沟

金荣光

有限责任公司

3

大石桥市瑞奇矿业
有限公司西矿段

大石桥市官屯镇
大岭村

李海军

有限责任公司

4

大石桥市嘉源矿业
有限公司尾矿库

大石桥市汤池镇
三家子村

赵日红

有限责任公司

5

大石桥市瓦房沟铁矿有限公司尾矿库

大石桥市汤池镇
三家子村

孙海轮

有限责任公司

6

大石桥市汇鑫矿业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官屯镇
何屯村

张万高

有限责任公司

7

大石桥市六块地村硫石矿尾矿库

大石桥市建一镇
六块地村

 

有限责任公司

8

大石桥市中通矿业
有限公司尾矿库

大石桥市黄土岭镇

李兴中

有限责任公司

9

大石桥市久赢矿产品加工厂尾矿库

大石桥市官屯镇
两寨村

齐丙龙

有限责任公司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

序号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登记注册类型

10

大石桥市诚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营口市大石桥市官屯镇硼峪村

冯尚宇

有限公司

11

大石桥市振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营口市大石桥市永安镇西田村

冯国华

有限公司

12

辽宁胜星石化有限公司

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王玉梅

有限公司

1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

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北段

相养冬

有限公司

1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北段

何晨光

有限公司

1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

鲅鱼圈区墩台山

李贵合

有限公司

16

耐驰尔新材料(营口)有限公司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滨海路南139号

张红

有限公司

17

营口三征新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新建大街80号

朱乃昌

有限公司

18

营口兴福化工有限公司

营口大石桥有色金属(化工)园区

郭振伟

有限公司

19

辽宁三征化学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水源镇黑英村

陈莉

有限公司

20

特浦朗克化工(营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民兴河一街77号

节洪臣

有限公司

21

因科瑞斯药业(营口)有限公司

自贸区营口片区东海大街西97号

李颖

有限公司

22

辽宁千里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自贸区营口片区金牛山大街风光里3号

林继华

有限公司

23

营口三喜加工有限公司

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北段5号

中村兴司

有限公司

24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老边区柳树镇石灰村

张再明

股份有限公司

25

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

老边区老边大街东31号

孙朝风

有限公司

26

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营口仙人岛开发区

刘建

有限公司

27

盖州市恒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盖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麻麦村1号

顾纯龙

有限责任公司

28

辽宁鹏飞实业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有色金属(化工)园区

谷建中

有限公司

29

大石桥市华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水源镇新光村

于素华

有限公司

30

辽宁石硼天泽肥业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官屯镇石硼峪村

李杰

有限公司

31

辽宁洪达化工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官屯镇平二房村

李明达

有限公司

32

营口三友助剂有限公司

营囗南楼经济开发区西江村

王荣光

有限公司

33

营口金江实业有限公司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高庄村

张广奎

有限公司

34

营口菱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环城经济开发区

车太龙

有限公司

35

营口益农矿物质有限公司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陈家村

朱显良

有限公司

36

营口菱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工农村

车太龙

有限公司

37

营口华康科技有限公司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工农村

康鑫

有限公司

38

大石桥市高庄菱镁材料厂

大石桥市南楼开发区高庄村

王生岐

有限公司

三、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

序号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登记注册类型

39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

营口市鲅鱼圈区

张红军

有限责任公司

40

日钢营口中板有限公司

营口市老边区

王洪

有限责任公司

41

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于凯军

有限责任公司

42

营口钢铁有限公司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田喜库

有限责任公司

43

营口忠旺铝业有限公司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许多

有限责任公司

44

百威(营口)啤酒有限公司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王克帅

有限责任公司

45

红塔辽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卷烟厂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建设街72号

宋岐国

有限责任公司

46

营口港盖州物流有限公司

盖州市西海工业园区内

姜明辉

有限责任公司

47

营口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盖州市西海工业园区

刘树清

有限责任公司

48

营口柯斯莫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盖州市青石岭镇蚂红咀村

刘福昌

有限责任公司

49

营口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陶景涛

有限责任公司

50

营口诚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西市区青花大街西66号

孙静波

有限责任公司

51

辽宁华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市西市区辽河大街西38号

刘盛文

有限责任公司

52

营口鑫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李松雪

有限责任公司

53

营口光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

王庆珉

有限责任公司

54

营口泰维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市站前区太和东里21号

高宝崇

有限责任公司

55

辽宁中邦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营口市老边区钢铁产业园区

陈学东

有限责任公司

56

营口中捷仕达隔板有限公司

营口市老边区后塘村

刘金城

有限责任公司

57

沈鼓集团营口透平装备有限公司

新兴装备制造产业园

姚云汉

有限责任公司

58

信义玻璃(营口)有限公司

滨海工业园

李圣根

有限责任公司

59

营口昊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南楼经济开发区高庄村

杨志

有限责任公司

60

营口金泓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南楼经济开发区陈家村

陈大年

有限责任公司

61

营口华峰动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盖州市东方路10-2号

张勤勇

有限责任公司

62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达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南楼经济开发区高庄村

刘长雨

有限责任公司

63

营口老羊头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经济开发区

李本全

有限责任公司

64

营口新型硅制品有限公司

南楼经济开发区陈家村

杨韬

有限责任公司

65

营口金霖实业有限公司

仙人岛

张旭

有限责任公司

66

中粮可口可乐辽宁(中)饮料有限公司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阮建阳

有限责任公司

67

马勒发动机零部件(营口)营口有限公司

营口市站前区大庆路

臧栋

有限责任公司

68

营口中汇铝业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永安镇

常成珍

有限责任公司

69

营口顺发铝业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开发区

刘奕材

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3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主体

事项

类别

检查依据

备注

1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配备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7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8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9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0

市应急局

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1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项目、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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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3月30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重点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起实施)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2015年7月1日实行)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正)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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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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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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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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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

对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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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四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培训收费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相关文件:《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随机抽查相关事项》【草案图解】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随机抽查相关事项》【草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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