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营口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营口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营政发〔2014〕4号)要求,为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编制质量,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现从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26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应急管理局。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邓升伟
电 话:2660111
传 真:2660017
邮 箱:yksyjjwhk@163.com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10号
邮 编:115000
附件: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26日
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要求,现就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公安、应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一切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惩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举报电话:110、1235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