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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安委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的通告

来源: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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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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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内接连发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烟花爆竹经营部爆燃事故、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爆炸起火事故,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当前,正值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活动高峰期,安全风险交织叠加。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营口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通过微信、短视频平台等网络渠道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违规烟花爆竹信息。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执行“六严禁”。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三无非法产品;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店(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4.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5.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6.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在仓库内拆箱、组装、包装等违法行为。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必须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三个务必”要求,“五个严禁”包括:严禁“下店上宅”经营,严禁超量储存,严禁将产品摆放至店外,严禁在零售店(点)周边100米内燃放试放,严禁在禁放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三个务必”分别是:务必专人现场盯守、务必严控进店人数、务必张贴“五个严禁”警示标语。此外,禁止超许可时限、品种、面积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禁止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销售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禁止产品码放不整齐、稳定且高度超过2m;禁止在零售场所内住人;禁止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

二、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居民楼、车库、出租屋、废旧厂房、闲置院落、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等场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对发现的违法储存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

对存在质量问题、过期、废旧、弃置、不准备燃放的烟花爆竹商品,应上交当地公安机关统一销毁处置。

三、严厉打击非法运输行为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厢式专用车辆或集装箱,配备专业押运人员,并悬挂明显警示标志,严格遵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严禁使用非专用车辆、报废车辆、拼装车辆运输烟花爆竹,严禁通过非法渠道进货、跨区域违规运输、私自改变运输路线或时间;严禁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严禁利用物流、寄递、客运车辆夹带、藏匿烟花爆竹。

四、严格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严禁在《营口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划定的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及特殊管控地点、场所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燃放规定,在允许燃放区域内,选择安全区域、规范方式燃放,不购买、不燃放超标违禁产品,不在零售店周边、人群密集处、易燃易爆场所周边燃放。

五、严肃追责问责

坚决打击、严肃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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