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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什么?请收好这份“清单”

来源: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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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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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常见的安全生产处罚项有哪些?
今天我们再一起复习下这些干货!




执法检查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落实考核。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各级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资料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重点检查内容:

1.管理制度是否应经过审核审批正式发布

2.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与企业实际相符

3.现场违章作业情况


(三)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重点检查内容:

1.员工花名册员工数量

2.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重点检查内容:

1.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重点检查内容: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复审档案

2.近期作业票

3.现场抽查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考勤和工作记录


3.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职工花名册、考勤、工作记录

3.新入厂从业人员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

4.抽查询问员工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4.被劳务派遣者和实习学生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新员工、离岗6个月以上、换岗、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重点检查内容:

1.签到表(一般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

2.试卷或其他考核记录(考核结果)

3.登记台账(三级教育培训卡、培训登记台账等)

4.影像资料

5.培训计划


(五)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是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记录、通知单、复查验收情况等)

3.是否按规定整改,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防范措施。

4.是否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书面告知、公示栏等)


(六)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重点检查内容:

1.查阅应急救援预案、评审记录、演练记录等

2.现场询问相关参加人员


(七)安全防护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是否按规定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劳动防护用品;

3.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八)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重点检查内容:

现场抽查相关场所、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九)安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重点检查内容:

现场抽查安全设备相关资料、维护保养记录、检测报告等


(十)发包出租和交叉作业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重点检查内容:

1.查阅出租发包合同和协议,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资料,检查作业现场

2.查阅安全协议,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资料,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十一)危险作业安全



重点检查内容:

1.查阅危险作业票证,如有限空间、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

2.查看危险作业作业现场合规性


(十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常见安全生产处罚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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