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雷”
一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主要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及实际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满足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需要。
二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有效落实,是否及时修订完善。
三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覆盖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是否及时修订和监督考核。
四是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煤矿企业是否能够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是否足额提取和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是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演练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是否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是否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力。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雷”
在通风管理方面,主要检查煤矿企业通风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专用回风巷设置是否符合要求;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或循环风作业。通风、瓦斯检测仪表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校验;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等。
在瓦斯治理方面,主要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采掘部署是否有利于瓦斯治理,能否保证瓦斯治理的时间和空间等。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在冲击地压防治方面,主要检查冲击地压矿井是否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专业人员和队伍,配备防冲装备,建立防冲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实时监测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是否按规定采取、落实区域和局部防冲措施;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两顺加强支护的支护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是否开采“孤岛”煤柱等。
在水害防治方面,主要检查煤矿企业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是否按要求开展致灾因素普查,是否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并按规定采取措施;受已关闭煤矿影响的煤矿是否采取措施查清已关闭煤矿的积水量、水位、与生产煤矿的水利联系等。
在火灾防治方面,主要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开采煤层是否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建立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和临界值;是否建立防火检查台帐并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分析;是否编制预防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措施;井上下消防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等。
在粉尘防治方面,主要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制定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粉尘检测仪器是否正常使用、维护;作业场所是否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煤尘爆炸性是否进行鉴定、备案;具有煤尘爆炸性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并定期检查等。
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主要检查煤矿企业机电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落实和整改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运输设备;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机电设备设施选型、设计、安装、运行、试验是否符合要求;电气设备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等。
企业安全监控“排雷”
企业安全培训“排雷”
煤矿系统性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执法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对在系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在“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机电运输、防治水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和问题的煤矿,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停产整顿、上限处罚等,并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同时,煤矿要把系统性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